yabo网页版2024年12月6日下午,我院组织召开“涉农民工工资执行工作座谈会”,邀请3名人大代表参会,并为13名农民工集中发放案款553210元,以实际行动解决农民工的烦“薪”事,切实将“纸上权益”及时兑现为“真金白银”。
座谈会上,执行法官首先就山西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“某机械制造公司”)、岳某某等13人与清徐县某建筑设备加工厂(以下简称“某设备加工厂”)租赁合同纠纷、劳务合同纠纷系列案件执行情况进行汇报。
2023年10月10日,某设备加工厂将某机械制造公司诉至我院,要求与对方解除合同并停止阻挠进出货物。2023年12月28日我院作出一审判决,后某设备加工厂不服,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。2024年6月3日,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,判决某设备加工厂支付某机械制造公司租赁费252.76716万元及从2023年8月3日起至腾退完毕之日止按日支付租赁费3013.7元等。在诉讼过程中,某机械制造公司申请保全某设备加工厂约3000吨爬架及生产设备。判决生效后,某机械制造公司并未及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,某设备加工厂要求法院解除查封,变卖设备及爬架以偿还债务。同年3月,岳某某等13名农民工诉至我院,要求某设备加工厂支付拖欠的工伤赔偿款和工资共计553210元,并于7月份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。
由于某机械制造公司与某设备加工厂租赁合同纠纷一案,二审判决生效后,某机械制造公司未及时申请执行,某设备加工厂面对每日3000余元的租赁费用不堪重负,多次要求解除查封。但由于该案并未进入执行程序,我院无法采取解封措施。同时,13名农民工工资及工伤赔偿案件,虽进入执行程序,但某设备加工厂的财物已被在先保全,无法享有优先受偿权。
为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,执行干警多次同某机械制造公司沟通,让案件尽早进入执行程序,减少某设备加工厂的损失,以确保在支付完租赁费后仍有余额支付名民工。执行干警多次同某机械制造公司负责人沟通,其最终于2024年8月在我院申请执行,财产处置开始进入评估程序。在评估过程中,评估机构向我院提出,因被查封物品缺少买卖合同、合格证、发票等手续,无法进行评估,某机械制造公司与13名农民工权益一度陷入无法兑现的僵局。我院执行干警积极查阅相关法律法规,并多方请教法院同行寻找解决方案,最终决定将某设备加工厂的财物按现状处置。某设备加工厂联系案外人以市场价收购该批钢铁。同时,我院反复做某机械制造公司工作,希望其能从处置款中优先支付农民工工资及工伤赔偿。最终,案外人与某设备加工厂签订买卖合同,将该批钢铁一次性收购,并先期将涉农民工执行案款打入我院执行账户,某机械制造公司也同意优先给付农民工工资。
随后,人大代表对我院执行工作表示充分肯定,并提出三点建议:加强多方面知识的学习,进一步提升履职能力;加强换位思考,平衡多方权益,实现三个效果有机统一;加强普法宣传,提升人民群众法治意识的同时,让其更加了解和理解法院工作。
最后,执行局分管副院长孔一军作总结讲话,感谢人大代表对法院工作的理解和认可,我们将认真接受建议、做好宣传、加大沟通。同时,希望人大代表能够有更多机会和方式,关注和参与到执行工作中。
民生无小事,我院始终坚持贯彻司法为民、能动执行的理念,在申请保全人未申请执行、农民工无优先受偿权、被执行人财产处置陷入僵局等情况下,耐心细致调查并主动沟通协调,以高度的责任感寻找解决突破口,一方面推动被执行人涉案财产的高效处置,另一方面保障了多名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,取得了“双赢多赢共赢”的良好成效。下一步,我院将始终以涉民生执行案件作为工作重点,用心用情用力解决好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,努力让人民群众的获得感成色更足、幸福感更可持续、安全感更有保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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